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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执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连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监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虹,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连珍,女,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连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即(2015)柳执字第782号。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柳河县人民法院(2015)柳执字第782号案件,指定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凤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