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婧雯、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往白羊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凉水小学支路口前行5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将从马路右侧往左侧步行的被害人胡某某撞倒,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另查明,被告人谭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条复印件、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技术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谢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冉兵兵人民陪审员 冉 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