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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595号原告贾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贾启发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给原告100.00元。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