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俞伟祥与徐国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祥,徐国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654号原告:俞伟祥。被告:徐国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胜利东路富绅大厦25-1、25-2、25-4室。代表人:石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伟祥诉被告徐国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俞伟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俞伟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伟祥撤回对被告徐国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伟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