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88号原告杨某某,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被告魏某某,女,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