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