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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