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湘洁与毛胜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洁,毛胜军,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12号原告张湘洁,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代理人谭惠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胜军,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湘洁诉被告毛胜军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毛胜军名下价值人民币4336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友帮达龙保第006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湘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毛胜军名下价值人民币433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