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吴超奎与谷万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超奎,谷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吴超奎。被执行人谷万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超奎与被执行人谷万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谷万云已全部履行完毕(2016)桂0902执64号案的劳动报酬执行款4500元。吴超奎在领取劳动报酬款5000元后,放弃余下利息的执行,同时向本院申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24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24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