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常慎功与李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慎功,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常慎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秀梅,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慎功与被执行人李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5313.38元]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终结执行,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1598号。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