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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李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李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4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梅,该出纳。被告李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李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