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博申请执行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男。被执行人肖辉,男。本院在执行张博申请执行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肖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868元,诉讼费186元,执行费2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刘博宇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乘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