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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吴某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66号罪犯吴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20日生,文盲,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作出(2000)巢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1)皖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5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01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5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于2012年05月0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