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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志义申请执行罕乌拉硅石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7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罕乌拉硅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杭执字第127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杭执字第1272-1号执行裁定书。在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宁夏和鑫冶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更正为:“宁夏和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