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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5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加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飞,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中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1370万元债务本金。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0元,原被告各负担2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该协议,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上海康城》小区9幢二十层(面积1311.34平方米)及二十五层中的438平方米商品房,以总房价13700000元抵偿本调解书确定的13700000元债务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上海康城》小区9幢二十层(面积1311.34平方米)及二十五层中的438平方米商品房,以总房价13700000元抵偿本调解书确定的13700000元债务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本裁定送达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