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拥军诉何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拥军,何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拥军,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国良,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拥军与被执行人何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3778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国良存款或其它收入42817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江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