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周正祥盗掘古文化遗址、石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07号罪犯周正祥,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江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庐江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正祥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正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正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正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