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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刑更2号罪犯顾某,无业。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于2016年1月1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顾某的缓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提出:罪犯顾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违反定位手机的使用管理规定,经教育屡教不改,先后被警告四次。罪犯顾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顾某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因顾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8月份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9月份定位手机多次关机,无故不参加司法所9月份组织的公益劳动,被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决定警告一次。2014年2月24日,因顾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同年1月份组织的集中教育,经通知补个别教育仍无故不参加,未按规定携带定位手机,被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决定警告一次。2015年3月16日,因顾某不遵定社区矫正规定,多次未接听电话,被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决定警告一次。2015年12月10日,因顾某未按时上交公益劳动表,且此前也有多次类似违规行为,被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决定警告一次。另查明,顾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共被羁押一个月五天。本院认为,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执行机关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执行机关撤销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顾某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顾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