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桂宝与殷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宝,殷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26号原告黄桂宝。委托代理人羊城、刘佳,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宝与被告殷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宝撤回起诉。案件��理费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黄桂宝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