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成诚与涟水县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诚,涟水县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6号申请人张成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方林,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涟水县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怡和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薛斐。申请人张成诚因与被申请人涟水县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于兵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案外人于兵、王红霞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国际文化商贸城2幢301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2幢401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2幢商铺东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以及位于淮安市清河区交通路71号21幢103室房屋(房权证号: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及第A201533482号)提供担保;案外人李守阳、陈海兰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天下景城小区S7幢204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案外人李靖、李相敏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财富广场北楼603室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清浦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成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于兵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案外人于兵、王红霞共有的位于涟水县国际文化商贸城2幢301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2幢401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2幢商铺东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以及位于淮安市清河区交通路71号21幢103室房屋(房权证号: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及第A201533482号);查封案外人李守阳、陈海兰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天下景城小区S7幢204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查封案外人李靖、李相敏共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财富广场北楼603室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清浦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