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4刑申字第1号刘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本院认为,你与肖某某发生厮打的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证实,肖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裁定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应予维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