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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4刑申字第1号刘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本院认为,你与肖某某发生厮打的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证实,肖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裁定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应予维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