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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何永领与铁赛里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领,铁赛里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何永领,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武军,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赛里木,男,回族,1980年11月18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永领诉被告铁赛里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铁赛里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双方之间争议的合同纠纷发生地在郑州,应由郑州法院管辖,西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原告将位于郑州市经南三路168号院的莫尔道嘎食品公司转让给被告,转让费7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35万元作为预付款,后被告陆续将剩余的35万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虽已全部支付了转让费,但未在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协议内容被告应支付其违约金15万元,遂提起诉讼。经查,被告铁赛里木户籍地所在地为青海省,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该案合同签订地为位于郑州市经南三路的莫尔道嘎食品公司,原、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履行地均为郑州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合同签订地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卫红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田绘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