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356号原告郝某,系南和县郝桥镇吴村118号,自由职业。被告张某,系南和县郝桥镇吴村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