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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宝全与庞立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全,庞立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66号原告王宝全。被告庞立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全与被告庞立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全撤回对被告庞立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学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