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