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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2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建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光荣,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运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22日上诉人人寿财保运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保运城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张山平审判员  冯国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