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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386号原告:孙某,女。被告:袁某,男。原告孙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立案。原告袁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袁某负担。审判员  纪军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英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