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61-2号原告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与祝丘路交汇东北角嘉益香槟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林建益,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45-2号501。负责人杨鑫,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1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3761、3761-1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了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了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现原告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胡毓腾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台北新城3号楼301室的查封(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