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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建诉被告杨君、阚忠舜、张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杨君,阚忠舜,张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73号原告周建。被告杨君。被告阚忠舜。被告张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责人姜晓香。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金乔。本院在审理周建诉被告杨君、阚忠舜、张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钰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