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与被告李文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李文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42号原告李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文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与被告李文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廷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