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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与被告李文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李文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42号原告李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文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与被告李文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廷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