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高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鹏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永峰,任经理。被执行人赵鹏亮,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高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鹏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鹏亮在判决生效后给付高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8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5日高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高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卫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