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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港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颖,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正丹(实习),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