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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与浙江金晖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浙江金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3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贤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徐宝金。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736.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0.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5.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清68415元罚款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4月开始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彤山居柯南大道以东地块动工建造广场,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736.6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547.6平方米为耕地,123.2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65.8平方米为未利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36.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0.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5.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547.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3690元整;对非法占用123.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3080元整。对非法占用2065.8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51645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68415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0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736.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5.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68415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规定的条件。对于没收在非法占用670.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虽已生效,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68415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本院立案执行;二、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金晖置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736.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5.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柯岩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三、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0.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桑伟强代理审判员  陈颖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