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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某丁,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博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王亚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