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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114号原告某某,女,1993年1月1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何文柱,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绥棱县绥中乡法律服务所主任,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某某,男,1993年6月2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闻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