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建东与任天伟、刘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东,任天伟,刘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736号原告:孙建东。被告:任天伟。被告:刘欢。原告孙建东与被告任天伟、刘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天伟、刘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东诉称,被告任天伟与被告刘欢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工作,经结算欠原告工资931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931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天伟、刘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任天伟、刘欢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从事钢结构工作,经结算欠原告工资93160元,2015年11月20日,被告刘欢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上签字确认。该欠条内容为:“任天伟欠孙建东工资通佳海洋环保共计93160元正。大写玖万叁仟壹佰陆拾正,欠款人刘欢、任天伟,2015年11月20日”。欠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2015年12月1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931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送达时的拍照在案佐证,且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任天伟、刘欢系夫妻关系。所欠原告劳务费经被告刘欢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欠款应当清偿。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该欠款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任天伟、刘欢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缺席审理,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天伟、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建东劳务费931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29元,减半收取106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1064.50元。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储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