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从其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请求与被告覃某庭外协商解决,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淑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