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俊凤、毕香兰等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凤。申请执行人毕香兰。申请执行人李贵臣。申请执行人李亚辉。申请执行人李金辉。被执行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中段地质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靳玉龙,职务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凤、毕香兰、李贵臣、李亚辉、李金辉与被执行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该案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俊凤、毕香兰、李贵臣、李亚辉、李金辉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邯山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中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