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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邓永辉与宁波市鄞州邱隘春香粮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辉,宁波市鄞州邱隘春香粮油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51号原告:邓永辉,职业不详。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春香粮油店。经营者:张兴文。原告邓永辉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春香粮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辉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邓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戴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