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保宽与周为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宽,周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宽,男,1955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为江,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为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为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为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为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五十五元八角七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