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刑初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毅,男,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2月11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7月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毅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毅于2015年10月15日至19日期间,在本市三中路92-2号门面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在航二路油茶火锅店盗走被害人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50元的格玲牌电动车,在北站路9-9号门面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现金人民币5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5日清晨5时许,被告人刘毅在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92-2号“面粉一家”门面处,采用踹开门面玻璃门门把手的方法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店内的一台三星牌NP270E5J-K01CN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该笔记本电脑丢弃。经估价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元。2、2015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在柳州市柳南区航二路油茶火锅店门面处,采用上述方法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放在店内的一辆格玲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有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唐某。3、2015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毅在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9-9号沃格时尚馆门面处,趁无人注意之机,从门面的门缝钻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56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毅处追缴赃款人民币3294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毅实施盗窃3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65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毅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第2、3起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毅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唐某、陈某乙的报案陈述材料,相关的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赃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卡交易流水账、取款凭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属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刘毅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给被害人陈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060给被害人陈某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玉柳人民陪审员 吕 哲人民陪审员 钟继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健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