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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东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法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民,郑超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55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兰、陈佳波,该分行员工。被告: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07520-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1901-A。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被告: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6295-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谷中路东。法定代表人:杨琪。被告:上海东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158701-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号第**层21席位。法定代表人:姜洪根。被告:宁波法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6675-6)。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姚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晓华。被告:黄益民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郑超超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东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法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民、郑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法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且本案诉讼标的在20000000元以上,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试行)的通知》规定,宁波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0000元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商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阮佳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