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幼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幼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176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幼根,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施萍,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幼根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丽君、被告人蒋幼根及其辩护人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幼根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积山村济生桥东侧河塘内,采用先用刀片割断绳子,后以小船转运到大船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18788元的育珠河蚌1400只:后又采用上述方式在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茅洋村大桥东侧河塘内,窃得被害人钱某价值人民币10336元的育珠河蚌800只。窃后,被告人蒋幼根将上述所窃育珠河蚌藏匿在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的一处鱼塘内。3-4、201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幼根采用上述方式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前村一处河塘内,窃得被害人骆某价值人民币17040元的育珠河蚌4000只;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积山村济生桥东侧河塘内,窃得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18788元的育珠河蚌1400只。窃后,被告人蒋幼根将上述所窃育珠河蚌藏匿在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的一处鱼塘内。5、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幼根采用上述方式在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茅洋村大桥东侧河塘内,窃得被害人钱某价值人民币36176元的育珠河蚌2800只。窃后,被告人蒋幼根将上述所窃育珠河蚌藏匿在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荷湖村一处鱼塘内。6、2015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幼根采用上述方式在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茅洋村大桥东侧河塘内,窃得被害人钱某价值人民币54264元的育珠河蚌4200只。窃后,被告人蒋幼根将上述所窃的育珠河蚌藏匿在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荷湖村的一处鱼塘内。综上,被告人蒋幼根共盗窃6次,合计窃得育珠河蚌14600只,价值人民币155392元。2015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蒋幼根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荷湖村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另被告人蒋幼根家属补偿给被害人钱某人民币贰万元,并获得被害人钱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幼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钱某、骆某、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幼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幼根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幼根系初犯且能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均被追回并补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幼根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幼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五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蒋幼根的刀1把,水泥机船1条、木质小船1条(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陶堰派出所),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佳妮代理审判员 李植文人民陪审员 李敏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丹艳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