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葛胜明与新乡市平原客运场站有限公司长垣汽车站、李青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胜明,新乡市平原客运场站有限公司长垣汽车站,李青梁,成庆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葛胜明。委托代理人薛丽、张晓贞,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平原客运场站有限公司长垣汽车站法定代表人:潘惠民。被告李青梁,成年人。被告成庆国,成年人。原告葛胜明诉被告新乡市平原客运场站有限公司长垣汽车站、李青梁、成庆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葛胜明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胜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葛胜明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