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郭五虎与白全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五虎,白全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126号原告郭五虎,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龙杰,女,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白全喜,男,27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郭五虎诉被告白全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五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认为,原告郭五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五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玉 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哈斯其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