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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静诉严红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某,严红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84号原告李静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区崇皇乡井王村三组。被告严红涛某某,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田严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某与被告严红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静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双  全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董  选  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