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杨秀云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云,女,1989年09月09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彭泽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2015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秀云得知其朋友杨某要来彭泽县玩,遂于当晚20时许与刘某来到彭泽县阿里巴巴国际商务会所预定K02号包间,准备请杨某唱歌。杨秀云、刘某二人来到包间后,便打电话叫来胡某、汪某一起玩。后胡某声称包间太小,杨秀云将包间调换至888号包间。此后,高某、杨某、董辉、许某先后来到888号包间内玩。期间,有人提出弄点冰毒来吸食,于是胡某、汪某、许某、董辉等人先后在包间内及包间内的卫生间里吸食了冰毒。杨秀云见有人在包间内吸食毒品,便与杨某、许某一同离开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杨秀云为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杨秀云供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其订下包间后到来的那些人不是其叫来的,其与他们不熟悉。其只在包间里待了一会,没听说或看见有人在里面吸毒,其朋友杨某看见那些人在包间里说些不好的话,所以要走,其就跟着一起走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秀云得知其朋友杨某要来彭泽县玩,遂决定请朋友唱歌,并于当晚20时许来到彭泽县阿里巴巴国际商务会所预定了K02号包间。杨秀云与刘某二人来到包间后打电话叫来胡某、汪某一起玩,后因胡某提出该包间太小,杨秀云便将K02号包间调换至该会所的888号包间。此后,杨某、高某、董辉、许某陆续来到888号包间。在此过程中胡某等人提出弄点冰毒来吸食,之后胡某、汪某等人先后在该包间内及该包间内的卫生间里吸食了冰毒。期间被告人杨秀云见到了有人在此处吸食毒品,便与杨某、许某离开了该包间。另查明,彭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杨秀云涉嫌容留他人在彭泽县龙城镇阿里巴巴KTV888号包间内吸食冰毒。彭泽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4日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将杨秀云依法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杨秀云因在九江市一宾馆房间内吸毒于2014年12月2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秀云的供述与辩解,供称案发当晚其想开包厢请湖口来的朋友杨某唱歌。其与当时同其在一起的刘某到阿里巴巴开了K02包间,刘某说叫些人过来玩,后来胡某、汪某、“扬扬”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进来,因胡某说包间小并叫其换,后来换到888号包间,其中途打电话叫来了杨某,后来许某过来,之前是其打电话叫许某过来,因为其身上钱不够,便叫朋友许某帮其结账。许某来之前,胡某提出想搞点冰毒来吸,胡某和汪某就出去拿冰毒,并且离开之前在包间卫生间里做了冰壶。杨某听说他们要吸毒就想走,因为胡某他们要吸毒并且做了冰壶,其怕被抓,没多久许某来后其就跟许某说买一下单,没多久其就叫许某带其和杨某��开了。其不知道胡某和汪某去外面拿冰毒是何时回来的,其当时已经走了,其带着杨某到家时接到刘某电话,说胡某、董辉、汪某这些人在包间的卫生间里玩冰毒且董辉也来了,并叫其回包间玩冰毒,其没过去。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称案发当晚杨秀云打电话说在阿里巴巴开了包间,身上带的钱不多,叫其去帮忙签单,其到包间见有胡某、刘某、汪某、杨秀云和杨秀云的朋友,其没坐多久杨秀云就拉着她的朋友出来说要走并说包间里的人在吸毒,怕被抓,所以要离开,其没看到包间内有人吸毒,将杨秀云和她的朋友送走,后来其回到阿里巴巴前台将唱歌费用挂账签单了。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称杨秀云的朋友来彭泽县玩杨秀云就请客订了包间,杨秀云和刘某都打电话叫其去唱歌,当时其和汪某在一起���其打电话叫高某一起去,其和汪某到时刘某、杨秀云在,其对杨秀云说包间太小,杨秀云同意换了后,高某来了,之后其跟汪某说要不要搞点冰毒来吸,汪某就出去找冰壶,回来时和董辉一起,汪某就在包间内做冰壶,冰毒是董辉自己拿出的,之后其和汪某、董辉都吸了冰毒,杨秀云当时在包间里看到了其等人在沙发上吸毒,其等人吸完毒后杨秀云就出去接她的朋友,返回时一起进来的有许某和杨秀云的朋友,之后汪某叫许某拿出冰毒,其和董辉、汪某、许某都进了包间的卫生间吸了冰毒,杨秀云在包间里看到了其等四人进了卫生间,汪某还带了冰毒进卫生间,肯定知道其等人在卫生间吸毒,后来许某将杨秀云和她的朋友带走了。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称案发当晚其接到杨秀云电话叫其和胡某一起到阿里巴巴唱歌,其和胡某一起到后刘某和董辉先后到,其和胡某先后在包间的卫生间吸了冰毒,是胡某拿的冰壶和冰毒,杨秀云见到其和胡某在卫生间吸冰毒后没说什么。其有事先走,后来很晚返回包厢时只有刘某、董辉、胡某和一个男孩在包间里,见到桌上有个冰壶,就知道董辉和刘某他们也吸了毒,过了一会许某来到包厢,后来就散了。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称案发当晚胡某打电话叫其去阿里巴巴玩,其到包间时有胡某、刘某、汪某、许某的女朋友和一个女的,汪某和胡某提出搞点冰毒来吸,之后汪某做冰壶,冰毒是胡某从身上拿出的,其和汪某、胡某就在包间里吸了冰毒,吸完后胡某和汪某就出去找董辉拿冰毒,过了一会许某进来和他的女朋友说话,许某没坐多久就带着女朋友和另外那个女的离开了,刘某和许某的女朋友以及另一个女的看到了其和汪某、胡某在包间里吸冰毒,许某的女朋友是其和汪某、胡某三人第一次在包间里吸冰毒后才走的。汪某和胡某回到包厢,后董辉也来了,董辉将一小包冰毒给胡某,胡某和汪某同其到包间的卫生间第二次吸冰毒,之后刘某和许某陆续进了卫生间吸毒,刘某吸毒后打电话叫许某的女朋友回包间吸冰毒,但对方没回。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其和杨秀云、汪某、胡某到杨秀云开的包厢唱歌,中途杨秀云请的朋友杨某过来,董辉、高某和许某先后到了,董辉进来后拿了一袋冰毒给胡某,董辉和汪某做冰壶后,就在包间桌子上放好锡纸和吸管开始吸冰毒,汪某、胡某和许某吸毒后又去了包间的卫生间吸毒,期间杨秀云和她的朋友不知为什么先和许某走了,后来许某又到包间并签了单。杨秀云见到了汪某和胡某他们吸毒后没有制止。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彭泽县分公司提供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杨秀云在案发当日与胡某等人的通话情况。8、提取笔录、消费账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阿里巴巴提取888号包间案发当天的消费账单情况。9、彭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0、彭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秀云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情况。11、彭泽县公安局所出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12、视听资料光盘,证明公安机关抓获和审讯被告人杨秀云程序的合法性。以���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云在其请客唱歌的KTV包间内容留胡某、汪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秀云当庭辩解案发时其未看到有人在其所订包间内吸毒,因该辩解与多名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明的事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有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秀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盛 瑾审判员 余 芳审判员 徐 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