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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继军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06号罪犯刘继军。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作出(2012)安法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继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刘继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2014年7月被评为“学习之星”获奖励分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竞赛,2014年5月“五月飞歌”活动、12月广场舞活动,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2.5分;在担任监房组长期间,能认真履责,2014年11月被评为优秀监房组长,获奖励分5分;认真完成干部交代的任务,2014年至2015年期间,认真做好夹控危险分子工作,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2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41分。七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刘继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继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继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