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79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朝辉。委托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欢。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1年7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160.6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516.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