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执字第7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与黄娟、林水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黄娟,林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743-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罗燚,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娟。被执行人林水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水金名下有土地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水金所有的位于平南县官成镇官成街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平国用(1997)字第200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兆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