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张兴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华,张兴平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250-1号原告赵玉华。被告张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华与被告张兴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的债权144500元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兴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冻结、提取、扣留被告张兴平的债权、收益144500元等财产及权益。本案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