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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张兴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华,张兴平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250-1号原告赵玉华。被告张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华与被告张兴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的债权144500元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兴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冻结、提取、扣留被告张兴平的债权、收益144500元等财产及权益。本案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源: